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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2月06日
吴冠中《池塘》假画风波
吴冠中《池塘》假画风波

经历了前两年中国艺术市场异常的火爆和热闹后,经历了市场的竞争和淘汰后,中国的拍卖市场中种种问题也渐渐凸现,其中拍卖公司是否要为拍品的真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逐渐成为人们和媒体关注的焦点。而吴冠中的《池塘》假画案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吴冠中的《池塘》假画风波的过程:

2005年11月10日,苏敏罗在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的网站上看到将举办“2005秋季油画雕塑拍卖会”。在其“重点拍品介绍”中明确告知“本场第二件是吴冠中的油画作品《池塘》,此画作于1972年,10年后,他又将此画修改一下,并在画上题写‘抽暇改老画,好似故地重游。1982年’。画面以他下放的农村为题材,崇山峻岭,迎面而立,不乏中国北宋山水画的雄浑厚重。”苏敏罗说,翰海公司为了证明《池塘》是吴冠中之作,同时又提供了由安徽美术出版社1984年3月出版的明信片,《池塘》就在明信片中。于是,苏敏罗经过多轮竞价,以230万元拍得《池塘》,并支付给翰海公司佣金23万元。

收藏了一段时间后,苏女士与一些拍卖行接触时,《池塘》被怀疑是假画。直到2008年5月11日,《南方周末》记者到吴冠中家中采访时提及《池塘》,吴冠中明确告知这幅作品是假画。苏敏罗说,她这才知道自己受骗了。2008年5月,她委托《南方周末》记者张英联系到了吴冠中老先生,并将《池塘》的照片等资料交给吴老先生鉴定。没想到,吴老先生一看就说:“假的,这肯定是假的。” 2008年7月1日,苏罗敏抬着画作原件和张英再一次来到吴冠中家。吴冠中现场看了画作后,当场作出了“伪作”的答复,并提笔在画作的玻璃罩上签字为证。

随后,苏女士委托律师去安徽工商局查询“安徽美术出版社”的工商信息,发现该出版社成立日期是1986年9月25日,这说明翰海公司提供的明信片也是假的。苏敏罗认为,翰海公司在拍卖中以肯定的口吻对画作进行了详尽介绍和评价,一再表示《池塘》是吴冠中的作品,这是对拍品真实性的承诺和保证。

接着,2008年10月苏女士将委托拍卖《池塘》的浙江萧富元和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告到一中院,称二者以欺诈手段让她相信此画是真品,造成其重大损失,她要求撤销双方买卖合同,退还253万元拍卖款及佣金。

面对苏女士的诉讼,瀚海公司则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画家吴冠中在本案中不能既充当证人,又充当鉴定人,如果吴冠中是证人,他需要出庭作证;如果作为鉴定人,则吴冠中需要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书画的鉴定,主观性很强,弹性很强,画家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另一被告委托人萧富元则认为自己也是被害者。自己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5年从苏州九达画廊的张帆处花120万购得的《池塘》。一个月后,北京翰海拍卖公司向我征集此画,参与拍卖。自己没有知假贩假的主观故意的违法,也不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2008年12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苏敏罗败诉,称其应承担市场风险。17日,苏敏罗表示要上诉。作品真假究竟谁说了算?“吴冠中假画案”再次触及拍卖行不保真的“潜规则”。

此案对我们的启示:

1、根据拍卖法的规定,艺术品交易中,拍卖公司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是受卖家委托,价格由卖家提出后,拍卖公司根据市场行情等判断后给出底价,买家依次竞拍。此外,拍卖法还特别规定,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从中国目前的拍卖市场来看,拍卖公司是否要为其所拍卖的物品作担保,成为目前中国艺术品市场亟待解决的一个大问题。这也是艺术市场走向规范和正常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2、专家提示,艺术品收藏领域本来就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在拍卖市场上,对一件藏品的竞争不光是金钱实力的较量,更是对收藏爱好者“眼力”的考验。自古以来,“打眼”和“捡漏”就是收藏的一部分,特别是在艺术品市场火热的时候,很多人并不是出于个人的收藏爱好来购买艺术品,而是将艺术品买卖当作一种商业投资甚至是投机行为,投资首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资金安全,如果自己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入场前又缺乏对于拍卖市场的正确认知,只寄望于让拍卖公司为其买账是不可取的。专家特别提示,艺术品市场的投资完全有别于资本市场股票和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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