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联合实施“西藏、新疆基层文化人才共建培养项目”,并印发《西藏、新疆基层文化人才共建培养项目实施方案》。
《方案》分为总则、项目内容、工作程序、项目管理、附则,共5章16条,旨在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部共建院校的人才培养优势,引导高水平艺术院校加大对西藏、新疆两地基层文化人才培养力度,助力当地文化建设。
项目内容包括支持共建院校“十四五”期间在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范围内,2022年至2024年连续3年每年面向西藏、新疆安排一定数量的本科层次艺术类专业招生指标,学生通过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项目招生专业为西藏、新疆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需要或急需紧缺专业。项目由共建院校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参与,在招生专业和数量等方面充分尊重学校培养意愿和培养条件,在招生、考试、录取、培养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地方相关政策制度和工作纪律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项目框架下录取的学生毕业后应自愿返回报考地区开展文化艺术领域相关的创业就业。
文化和旅游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西藏、新疆基层文化人才共建培养项目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建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对口援藏、援疆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西藏、新疆两地基层文化人才培养力度,强化文化建设人才保障,文化和旅游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联合实施“西藏、新疆基层文化人才共建培养项目”。现将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有关方面在工作中坚持需求导向,加强沟通对接,紧密配合,认真做好培养工作,以项目为引领,不断加大西藏、新疆基层文化人才交流合作。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西藏、新疆基层文化人才共建培养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
西藏、新疆基层文化人才共建培养项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藏、新疆基层文化人才共建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共建培养项目”)是文化和旅游部联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行业人才培养专项,旨在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部共建院校(以下简称“共建院校”)的人才培养优势,引导高水平艺术院校加大对西藏、新疆两地基层文化人才培养力度,助力当地文化建设。
第二条 “共建培养项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和民族工作方针政策,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根铸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不断加强在基层文化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在工作中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强化顶层设计,汇聚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基层文化人才储备机制,持续推动共建院校在西藏、新疆文化事业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共建培养项目”支持共建院校“十四五”期间在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范围内,2022年至2024年连续三年每年面向西藏、新疆安排一定数量的本科层次艺术类专业招生指标,学生通过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
第五条 “共建培养项目”招生专业为西藏、新疆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需要或急需紧缺专业。
第六条 “共建培养项目”由共建院校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参与,在招生专业和数量等方面充分尊重学校培养意愿和培养条件,在招生、考试、录取、培养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地方相关政策制度和工作纪律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共建培养项目”框架下录取的学生毕业后应自愿返回报考地区开展文化艺术领域相关的创业就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工作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一)提出培养需求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当年工作计划协调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共建培养项目”框架下下一年度招生专业及数量需求。
(二)提出培养意向
文化和旅游部协调各共建院校就西藏、新疆提出的招生需求进行研究,鼓励共建院校积极对照提出“共建培养项目”框架下下一年度招生意向。
(三)确认培养计划
文化和旅游部协调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共建院校之间就招生意向充分对接、达成共识,经共建院校相关工作程序正式确认后列入学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并由文化和旅游部联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共建培养项目”工作通知,明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并在科技教育司设立“共建培养项目”工作办公室,负责项目相关具体工作。
第十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共建培养项目”在本地区的组织实施,统筹文化和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发挥工作合力,分别在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设立“共建培养项目”工作办公室,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指导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加强本地区基层文化人才队伍研究和需求预测,完善基础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指导共建院校开展西藏、新疆基层文化调研,推动共建院校在基层文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与西藏、新疆的交流合作。
第十三条 “共建培养项目”工作办公室应与共建院校之间就学生培养情况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定期组织召开“共建培养项目”工作会商会;为录取考生创造行业学习交流机会。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本地录取考生建立培养工作台账,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学习、生活情况,积极帮助解决求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学生创造当地文化领域实习实践机会。
第十四条 “共建培养项目”框架下录取学生的学费由共建院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具体招生专业确定,以学校招生简章为准,由学生自行承担。鼓励共建院校为“共建培养项目”框架下录取学生提供奖、助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旅游报2022年1月7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