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本次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通知》明确,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通知》指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
《通知》明确,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
记者 杨丽敏
来源:中国旅游报2022年5月16日第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