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印发
2022年04月15日
《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印发
《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印发

规范馆藏文献信息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行为

为提高公共图书馆科学化、专业化建设水平,提升馆藏文献信息保存质量,充分发挥馆藏文献信息使用价值,有效利用公共图书馆馆舍空间,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发《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通知,其中,对纳入正式馆藏的文献信息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办法》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分级分类、科学规范、协同合作的原则。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文物、古籍、档案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原则上不进行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古籍管理、档案管理或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办法》明确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范围,包括损坏严重或者存储格式过时的,复本量过多的,流通率较低的,内容过时的,涉及盘亏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因馆藏发展策略调整而需要进行处置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处置的。对需要长期保存的馆藏文献信息,确需处置的,处置时应当遵循保留品种、剔除复本的原则。对通过接受捐赠入藏的馆藏文献信息进行处置,应当遵守捐赠有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公共图书馆处置馆藏文献信息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结合自身功能定位、馆舍条件、读者需求、馆藏类型等因素,采用无偿划转、捐赠、置换、转让、报损或报废等方式处置馆藏文献信息。其中,应当优先选择无偿划转、捐赠和置换等处置方式。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提出,公共图书馆以无偿划转或捐赠方式处置馆藏文献信息,应当优先选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图书馆作为无偿划转或捐赠对象。

记者薛帅

来源:中国文化报2022年4月15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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